全国服务热线:
明法与心 依法正行
扬正气人人以诚 维权益事事以专
023-72876148
杨帮国律师成功案例三(职务犯罪)
来源: | 作者:fljzsjsc | 发布时间: 2019-08-20 | 81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典型案例三:张某(上诉人)犯职务犯罪上诉一案。主要涉及刑事等相关法律法规。
    简要案情: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一审被告人张某等人在任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远洋7601轮大夫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5次将装运的价值247950元柴油、PX对二甲苯盗卖,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为张某犯职务犯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决后张某家属认为该判决不当,量刑过重,通过考察委托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杨帮国律师作为某犯职务犯罪二审辩护人。
    办案思路:接受委托后,初步听取委托人意见,然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上诉人张某,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和上诉理由,然后认真分析案情,特别注意一审法院没有注意到的细节和法律适用,寻找二审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及时代表上诉人制作以下理由的上诉状:1、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参与的2012年10月一天晚上,上诉人和其他同案犯在7601轮在运PX对二甲苯途中,将其运载的约5吨价值55000元PX对二甲苯盗卖事实;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参与了这一次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1)、这次上诉人没有参与也没有配合其他被告人盗卖油;(2)、没有决定和参与共谋此次盗卖油的行为;(3)、7601轮是自动化即驾机合一船,船的前进、后退、停止等均是由驾驶室人员控制,事发当天上诉人虽然在轮机部值班,但轮机部的职责是监控机器运转的仪表和检查机器是否正常运转;(4)、上诉人虽然分得3000元,但船上的工作人员不管参与盗卖与否均分得该款项,不能足以证明上诉人参与本次犯罪。2、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考虑上诉人参与的2013年1月29日盗卖油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5000余元和取得受害人谅解的重要情节。3、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案发后退出人民币18000元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后上诉人先后退赔受害人33000余元,是在所有同案犯中退赔最多、最积极的,而不是18000元,一审法院审理时忽视了这一重要情节。4、上诉人还认为上诉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一审法院仅仅认为上诉人的行为系如实供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制作好上诉状后,再一次会见上诉人张某,上诉人完全同意该上诉理由,之后及时向中院呈交上诉状,启动二审程序,在二审中,辩护人多次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收集一审没有的对上诉人罪轻的证据,多次给检察院承办人和二审承办法官交换意见,特别提醒法官二审有新证据,望引起重视。同时在庭前积极准备辩护思路,庭上观点鲜明、以法释理,建议法院改判后并适用缓刑;最后得到了控方和主审法官的认同。
    办案结果: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成立,认为上诉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改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件总结: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执业生涯中,都要认真的对待每一个案件,任何一个案件,都要认真的分析,收集证据,集思广益,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懈怠,只要努力了,都会收到好的效果。作为一个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为委托人服务而服务,急当事人之所急,只有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才能,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会一如既往的坚守办案原则,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