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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帮国律师成功案例一(侵权责任纠纷)
来源: | 作者:fljzsjsc | 发布时间: 2019-08-20 | 4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典型案例一:陈某、林某、吴某、李某、杨某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马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涉及合同法、侵权法、金融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
    简要案情摘要:2008年7月,马某以高原国际能源开发公司副总经历的身份,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签订招商引资协议,该协议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同年12月马某以高利借贷2000万元显示资金实力,获得了涪陵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审批文件。2009年5月26日,其为骗取资金,注册成立重庆市乾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丰公司),之后并将注册资金抽逃。2009年1月至2010年8月期间,马某以乾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在未获得重庆市投资主管部门对乾丰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日产2500T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项目立项和未实际取得重庆市涪陵区乌江沿线六家小水泥厂拆迁允许情况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将上述工程多次重复发包,骗取原告陈某、林某、吴某、李某、杨某等人1479.6万元,之后马某被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马某退赔以上损失。以上被害人没有得到损失,于是多次找到涪陵区政府通过横幅、闹事等手段和方法,给涪陵治安造成极坏的影响,该举措引起时任区委主要领导的重视,责成某街道协调处理,于是被告某街道到涪陵国投借款500万元代支付以上原告部分退赔款。之后以上原告向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以马某和某街道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街道退还900余万元。某街道通过招标委托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杨帮国律师为其代理本案诉讼。
    办案思路:认真研读本案原告的起诉状,听取某街道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意见,详细收集本案的所有证据材料。理顺本案的法律关系后慎重的与某中院承办法官交换意见,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首先、原告起诉被告某街道主体不适格,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原理,原告仅仅与被告马某才存在合同关系,某街道和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
    其次、某街道作为涪陵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招商引资的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没有任何过错,通过某中院的刑事判决显示其与被告马某不是共同诈骗主体,在被告马某合同诈骗中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第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某中院刑事判决得到了评判,应由马某退赔,原告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第四、某街道与马某不是合伙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某街道代支付500万元系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能以此认为某街道就应承担责任。
    综上,请求三中院审理后驳回原告对某街道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1.某街道作为涪陵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招商引资的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没有任何过错,对参与招商引资的其与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主行为并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以某街道是招商引资主体而承担责任于法无据;2.五原告认为被告某街道和被告马某系合伙关系,但没有举证证明该主张,应承当举证不能的后果;3.五原告认为被告某街道侵犯其财产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没有举证证明该主张。某街道在区政府的安排下虽然代被告马某向原告退赔部分款项,但不能据此代支付行为即认定某街道对原告有付款义务。综上,被告某街道与五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侵权关系。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以(2013)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受理费64878元由原告负担。
    最终结果:该案判决后原告不服,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向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院二审经审理以(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一审法院的判决作出评判,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维持,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会效果:该案终于尘埃落定,得到区领导和荔枝街道领导的好评,为荔枝街道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